玻璃协会积较筹备工作人员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作者:黄雅莉 来源:街头顽童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3:40:59 评论数:

再如《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期限的规定,也体现着对自由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我们的案件中,也同样如此,反反复复的道德说服由于村民W采取了不要面子的策略而无效,这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一面就展现出来,要么采取开庭审判,要么追加罚款。[5]法律建设论,一如地方性知识,包含了决定论因素,只不过此时法律的命运不是操持在必然性所引导的地方性的法律认识中,而是操持在受偶然性左右的立法者或执法者手里,绝对的自由就是绝对的奴役,法律仍然独立自在的东西,如果不是体现为一种文化或意义,就是体现为整体性的工具。

玻璃协会积较筹备工作人员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与他和当时的所有知情人的言谈举止密不可分,一句话,与他们自己的身体,包括肉体、记忆和想象、密不可分,他们所认可的事实是生活世界中的事实。法律的力量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很微弱,但法律的话语却获得了空前的正当性,没有了皇帝我们还有法律,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这样一种综合不仅仅是出于理论自身的需要,更主要的是来自真实生活的挑战,其次,问题不仅在于法律是规则的体现还是意义的体现,不仅在于法律是反映的还是建设的,问题在于法律是谁的规则?谁的意义?法律是如何反映的?是如何建设的? 三、权力、制度与合作:案件制作术 当我们说法官具有学来的法律知识时,我们不仅从逻辑上推断的,更主要是从其行动中推断出来的,比如他可以用法言法语和我们讨论案件,可以引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回答我们的提问,尤为突出的是他掌握着娴熟的案件制作术。我们于是同行,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与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于是我们的在村支书带领下来到村民W的家。因此,这两种知识之间的区分不仅仅是纯粹知识论上的区分,尽管它是以此为基础的,它的关键之点在于将知识本身与社会行动者的行动或实践联系起来,考察知识与社会行动者在时间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不同关系。

因此这一套案件制作术对于基层法官就尤为重要。理解了权力与知识的这种关系,理解了权力/知识与制度的这种关系,我们也就如福柯所言,应当在关系网络中,在不断处于紧张、处于活动状况的网络中,来译解(decipher)权力,而不是把它看作是人们可能拥有的一项特权,……一句话,这种权力与其说是被占有,不如说是被行使。三是如何实现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连接的论证。

[94]张亚光:《语言逻各斯的本体论与方法论—哲学诠释学对史学及思想史研究的意义》,2009年10月建国60周年中国经济思想史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然后法官需要对价值判断承担论证义务,这些是价值判断所需要遵循的规则,也是规范价值判断的内容。概念法学不仅影响了以德国为首的主流法学派,而且也影响到了英国、美国的法学发展。但该书的意义不仅于此,对中国的法学,尤其是对中国的民法学而言,标志着已经摆脱了法学幼稚,正式走向成熟与稳健。

[81]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就是对法律条文或者所考虑的条文的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特征进行考虑,它们被违反的可能性、强制适用的效力以及制裁适用的类型……。[29]王利明教授对法学方法论的定义与拉伦茨先生具有不同之处。

玻璃协会积较筹备工作人员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68][美]史蒂文·J·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拉伦茨认为: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而进一步的评价行为,其至少在一定界限内,必须经此等先决的价值判断为准则。拉伦茨就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特征就在于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25]以司法裁判为研究对象的法学方法论目的在于揭示法律在社会现实中运行的实际图景和社会效果、社会主体对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认知、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社会根源以及对这些利益冲突和纠纷的解决机制及社会正义的实现途径。

[73]在复杂的案件中,司法三段论的方法是不合适的。第一,认真评价与反思司法三段论在法学方法论中的重要地位,详细阐释了司法三段论内容所具有的独立性与动态性的内容,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可操作性,丰富与发展了司法三段论理论。但是如果将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仅限于此,所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是将法学方法论作为技术的工具,导致相关内容的割裂,从而使得法学方法论不具有有机体系。尽管近年成为热点研究问题,但学者仍然拘束于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名实之争,由此导致相关主要问题难以形成共识。

王利明教授的《法学方法论》尝试将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19]同注1胡玉鸿引文,第1页。

玻璃协会积较筹备工作人员向四川地震灾区捐款

诠释学对方法的反抗,代表了人文及社会科学(或精神科学)抗拒科学主义的倾向,但脱离方法论来谈诠释学,基本上不可能。胡玉鸿: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几个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1页。

[62]在我国法律颁布之后,很大一部分法学方法论成果就是围绕法律解释而展开的。[96]诠释学作为方法论的内容,本身需要依据方法论的转向。但上述客观裁判的司法适用观点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所以,拉伦茨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法学方法提供的方法是有限的,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有时,法官必然要运用个人的法感裁判案件,这种选择的不可靠性带来司法裁判的权力过于扩大,从而会影响司法裁断的公正性与权威性问题。其实,我国法学长期存在的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名实之争,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学方法论中本体与方法的争论。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归纳与抽象,法典的条文具有原则性与抽象性,加之广泛使用具有独特性的高度抽象与技术化的语言,若无系统的方法保障,常常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与分歧。

[99]如研究法学方法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学者郑永流教授就是这么认为的: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46]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在我国立法时代即将结束,司法时代即将来临的时候,如何形成自己的法学方法论,是学者所应该具有的使命。

法学方法论的方法论、本体论的紧密结合,这是与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基础诠释学的发展紧密相关的。[86]该案具体分析参见许中缘/屈茂辉:《民法总则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有时,规则的准确性使得法官不具有任何司法裁判的权力,但是,在一般概念中,法官就有可能具有广泛的解释权力。因此,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所以,需要以论证对该种标准采纳的说理,使得法律事实的获得具有客观性与可检视性。[84]在保证法律的安定性中,法的教义学是必须的。

在用证据来论证法律事实时有不同的论证结构,这主要是表现为对规范性事实(Normative Facts)进行论证。法官的经验、价值取向、道德修养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理论的探讨具有远见卓识,我们称其为理论家,在实践方面的精炼与游刃有余,我们称其为实践家。[38]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的大前提,与法律规定的小前提,可以自然而然地推导出结论。

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也是如此。司法者具备了此种方法,能够减少法官在司法中走弯路,从而有利于法官顺利裁判。

引言 法学方法论涉及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使命和法学学科本身的独立性问题,因此一直处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所以,学者认为:法理学中最为主要者,厥为法学方法论及法目的学二者。[33]如果没有既定的方法作为指引或者予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将会导致法官权力的极度膨胀,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对法律与案件事实的戕害。[83]同注11引书,第19页。我们的学者,一面在借鉴中前行,一面在中国化中不断摸索。

尽管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有诸多民法学者已经开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参见陈金钊/焦宝乾: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41][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页。[89]方法论上的科学认识论认为,在法律推理上,科学方法几乎没什么用。

该种论证是指对过去事件的判断中必须应用特定的标准(Cri-teria)进行论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最近更新

点击排行

推荐文章

友情链接